荣成市永兴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市永兴建安有限公司、某某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721号之六 申请人:**市永兴建安有限公司,住**市。 被申请人:**财,男,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在执行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36689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