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永兴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财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财保118号 申请保全人:**市永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山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财,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保全人**市永兴建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所有不动产一处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财所有的位于**市不动产一处。 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仲裁后,应将裁定书及缴费单据一并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