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市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新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栖霞市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29号宏源商务大厦403。
法定代表人:李法君。
被执行人:李法君,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栖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法君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108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乳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栖霞市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法君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栖霞市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法君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可划扣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法君名下鲁YF××**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