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美玲,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新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霞,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美玲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3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美玲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美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美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郭美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永祥
审 判 员 于大海
审 判 员 许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娟
书 记 员 唐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