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427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秀,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郑福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霞(系公司职工),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原告***与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立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