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83民初4679号
原告:***,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原告:***,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郭美玲,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涛,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新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莉,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郭美玲与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美玲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涛,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李庆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美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39685元,遗体冷冻费168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各项费用合计1443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的亲属郭建森于2017年6月受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雇佣从事工地看场地工作,每天吃住基本都在工地上。2019年6月10日,郭建森在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夏北棚改项目部从事看场地工作时去世。经了解郭建森身体健康,正是由于郭建森长期从事高强度的24时看工地工作过度劳累等原因导致郭建森的死亡,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对郭建森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为:三原告的亲属郭建森虽然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但郭建森并非为被告从事相应工作时去时,郭建森的死亡是由于其骑二轮电动车在2019年5月30日与案外人张文浩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原告郭建森受伤,郭建森死亡后经济宁医疗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死亡原因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其双下肢损伤促发血栓形成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所以郭建森的死亡与其从事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其死亡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郭建森系劳务关系,2017年下半年,被告雇佣郭建森在建筑工地从事看护工作。原告***系死者郭建森之妻,原告***、郭美玲系郭建森之女。
郭建森于1950年1月23日出生,2019年5月30日11时许,郭建森骑二轮电动车与案外人张文浩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郭建森经医院拍片未发现重大内伤,仍然回到被告工地,于2019年6月10日晚上在建筑工地工棚内死亡。2019年6月14日,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郭建森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7月23日,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济医司鉴[2019]病鉴字第212号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建森符合左肺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2019年12月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委托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对郭建森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2019年12月10日,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出具威鉴通【2019】临鉴字第393号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郭建森的左肺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其损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损伤的参与度为50%。
2019年9月29日,原告***、郭美玲、***与被告张文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乳山市人民法院立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83民初4607号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美玲、***医疗费258.16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美玲、***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美玲、***死亡赔偿金48755.85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美玲、***丧葬费5197.88元;上述一至四项共计164211.89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郭美玲、***要求被告张文浩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民终70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经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雇佣郭建森从事工地看场地工作,郭建森系因左肺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被告不存在过错,其雇佣行为与郭建森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亦未证明对于郭建森的死亡被告有过错,且原告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主张了其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遗体冷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4365元的诉请,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美玲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遗体冷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4365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原告***、***、郭美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丽
书记员 孙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