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3810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新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玉。
原告**与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因起诉主体错误,申请撤回起诉,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小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