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1518号
原告:威海市瑞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乳山市天津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乳山市新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威海市瑞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正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威海市瑞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瑞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瑞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市瑞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