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3935号
原告: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区黄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刘战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夏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新华街东286-1。
法定代表人:于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华,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夏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超
人民陪审员 韩 静
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