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1756号
原告:***,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岚子后村。
法定代表人:刘战胜,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