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2439号
原告:乳山金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择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区黄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金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战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乳山金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金联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金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乳山金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