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惠灵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3民初4325号
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北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惠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宫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合众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翰林名苑25-1号。
法定代表人:辛美林,总经理。
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惠灵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合众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