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2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7630284XW。住所地乳山北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刚,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乳劳人仲案字[2021]第39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劳人仲案字[2021]第39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