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474号
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北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强,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
被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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