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2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北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8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1000元,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负担。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保险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22年9月26日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KE××**(北京现代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但未查找到该车辆具体所在位置。
2022年11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