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财保6号
申请人:乳山市在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雍华苑小区5-1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EMNTD9G。
法定代表人:陶林,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北环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7630284XW。
法人代表人:赵新刚。
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3275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83275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银行账户: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10020000201********;2、银行账户: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580039794205000013424;3、银行账户: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10020000201********。
查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4684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凤昌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