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在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393号 原告:乳山市在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雍华苑小区5-104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北环路53号。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乳山市在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在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在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