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财保737号
申请人:乳山市恒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杨世恒,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早,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10月30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文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90万元财产的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