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3871号之一
原告:杭州心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心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心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5元,由原告杭州心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邵云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