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初2415号
原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杨景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小兵,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茶山新区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浜。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成,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门镇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松门镇政府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委托司法鉴定,并于2019年9月9日收到鉴定报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小兵、被告松门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6341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二期工程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竞争性谈判竞标,于2013年8月28日被告确定原告为成交人。2013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于温岭市松门镇签订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二期工程合同。合同对项目清单、完成时间、地点、价款的支付等事项均有约定。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开工,同年11月2日完工。2013年12月6日通过了初验。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三期工程于2013年11月1日通过邀请招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评审被告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于温岭市松门镇签订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三期工程合同。合同对项目清单、完成时间、地点、价款的支付等事项均有约定。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开工,同年12月9日完成安装工作。上述两期工程自完工都已投入使用。后被告委托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两期工程进行结算审价。2019年1月15日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经(岭)结(审)[2019]136号》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和《建经(岭)结(审)[2019]139号》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各一份。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确定温岭市松门天网二期工程定案造价为1601453元,温岭市松门天网三期工程定案造价为1613660元。经核算,其中温岭市松门天网二期工程被告尚应支付工程款149753元,温岭市松门天网三期工程被告尚应支付工程款713660元,合计863413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
被告松门镇政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承揽松门镇天网工程二期、三期工程并已完工、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底2014年初投入使用、答辩人尚欠原告工程款863413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1.因原告的原因,所安装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应将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新机,以达到正常使用状态;2.原告主张的初验结论不能代表验收合格。案涉工程未经过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答辩人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的款项。3.对原告提交的两份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审定的二期、三期工程造价金额无异议,但答辩人从未收到过该两份报告书,也未委托相关部门申请工程结算审定,故该两份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若法院判决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其中质保金部分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分期返还。
原告庭审中补充陈述,根据鉴定报告,原告为被告安装的天网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至今未能进行验收,责任在于被告,因被告未及时对接通信公司,导致部分传输线路故障,且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提出验收申请,现案涉工程被告已使用多年,经鉴定无质量问题,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退还期限,被告应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二期工程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竞争性谈判竞标,确定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人……建设单位: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内容:温岭市松门镇天网二期工程的施工、安装、验收及售后服务,项目包括中心机房与一部分的天网视频监控建设,成交价:1613000元人民币,免费质保期:五年……”。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二期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并安装,包括天网部分的智能球机、光纤收发器等、管理平台的矩阵、四维控制键盘、安全存储单元、机房建设和机房装饰地面工程、隔断工程、门窗工程、机房动力配电、不间断电源、接地系统等,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6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三、项目验收: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及双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标准执行,乙方(原告)负责通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的最终验收。四、合同价款的支付:1、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2、机房装饰工程及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被告)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天网工程安装完毕经甲方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3、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额的90%,留工程结算总额的10%为质量保证金;免费质保期为五年,质保期内每年按20%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逐年退还;……”,并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施工安全等内容。该工程于2013年9月2日开始施工,于11月2日完工,并于12月6日在温岭市松门派出所主持召开了由温岭市公安局、原、被告和北京国研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参见的初验会议,经现场勘验,验收小组一致认为该工程基本符合被告的要求,同意进入项目试运行。2019年1月15日,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建经(岭)结(审)[2019]139号】一份,审核上述天网二期工程定案造价为1601453元。被告已支付1451700元,尚欠149753元未偿付。
2013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三期工程于2013年11月1日通过邀请招标,经评审确定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建设单位: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内容:温岭市松门镇天网三期工程的施工、安装、验收及售后服务,成交价: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1500000元,免费质保期:三年……”。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三期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并安装,包括天网部分的高清智能球机、光纤收发器等、管理平台的安全存储单元,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5天内完成安装调试。“三、项目验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及双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标准执行,乙方(原告)负责通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的最终验收。完工后所有施工资料及技术文件须提交甲方(被告)或监理方留存。四、合同价款的支付:1、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2、天网工程安装完毕经甲方(被告)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3、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额的90%,留工程结算总额的10%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开始起计一年后退还30%质保金,二年后退还30%质保金,承诺的质保期满后一周内退还余款;……”,并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施工安全等内容。该工程于2013年11月4日开始施工,于12月9日完工。2019年1月15日,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建经(岭)结(审)[2019]136号】一份,审核上述天网三期工程定案造价为1613660元。被告已支付900000元,尚欠713660元未偿付。上述天网二期、三期工程已于2013年底2014年初投入使用。
根据被告松门镇政府申请,本院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对上述天网工程四十二个点位的监控设备进行质量鉴定,该所于2019年9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四十二个点位中四十个点位的图像信号缺失。信号缺失和传输线路故障、前端摄像机被拆除以及图像信号未录入立元终端平台存在关联,和监控设备质量无关。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温岭市松门天网工程建设二期、三期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完成天网工程的安装调试,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抗辩案涉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温岭市松门镇天网二期、三期工程虽未经验收合格,但该项目已于2014年初投入使用,2019年9月经司法鉴定案涉天网工程的相关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应当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剩余款项。故被告上述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63413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4元,减半收取6217元,鉴定费180000元(被告已预交),共计186217元,由被告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