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81民初325号
原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偿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被告***因需向原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6月24日归还,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浙江智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