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景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宝,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霆霆
书记员谭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