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358号
申请人:威海联盛塑业有限公司,住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董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安胜。
被申请人: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威海市乳山市车站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单庆锦,执行董事。
申请人威海联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威海联盛塑业有限公司同意执行前和解。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超的银行存款31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