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451号
原告: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东站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单庆锦,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锦江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北环路北江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宋黎明,经理。
被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北环路北江村村委会。
原告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锦江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