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22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车站街东首。
本院在执行***与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鲁1083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现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朱爱国
审判员 汪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