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47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车站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单庆锦。

被告:乳山市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车站街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述波。

原告**诉被告乳山市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