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民终2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亮,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祝家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兰国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亮因与被上诉人乳山市祝家庄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祝家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亮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亮对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内容中的部分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一审判决亦认定胜利国际花园小区18#、19#的刮腻子工程系**亮施工。据此,一审时应依法向***释明是否申请对已施工部分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一审对此未予释明即行判决欠当;二审中,经本院释明,**亮明确申请对已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综上,因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等基础事实未予查清,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