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大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8371号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南金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男券门巷17号楼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90951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大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第一大道北侧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T0XJF2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东彩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26241019。 负责人:***。 被告:重庆祯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兴盛路770号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CDQ8H8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济南金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大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重庆祯祺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