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威执一字第283-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金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2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威海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757022.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转移公司资产为由申请查封其股东赵严、**(zhengben)个人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赵严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58号A区618号房产(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东zhengben郑笨、赵严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31号海天名人广场5号楼1203室(烟房权证莱字第××号)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邹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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