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金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91民初812号
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颖虹
书记员  王雨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