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99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山东国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人工智能大厦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LY896X。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竹欣,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大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与水屯北路交叉口北大时代D5块地恒大滨河左岸公寓1号楼8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7UM11B。
法定代表人:班战威,总经理。
被告:张占国,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大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占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19元,减半收取计6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鹏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熙明
书 记 员 袁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