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威北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财保4号

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方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威北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昌伟。

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1400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2020年3月12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2020)威仲字第0023号案件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威北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冻结、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