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16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方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良,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雅,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华拉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锦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华拉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鲁1002民初16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按申请标的额190万元,冻结或查封威海华拉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数额的财产。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海华拉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威海华拉利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国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