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威北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方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威北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昌伟。

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威北化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鲁1091财保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标的额1400万元)。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3月20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同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2020)威仲字第0023号案件的解除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威北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数额财产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