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耩东村。
法定代表人:邹积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政府文化活动中心212室。
法定代表人:汪俊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10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为38440378.79元,截止2021年5月25日资金占用费按500万元计付,自2021年5月26日起以欠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息,2023年5月25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本息。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每期均按先息后本计算。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1、2021年9月25日前付款1000万元;2、2021年12月25日前付款200万元;3、2022年3月25日前付款200万元;4、2022年6月25日前付款300万元;5、2022年9月25日前付款650万元;6、2022年12月25日前付款750万元;7、2023年3月25日前付款750万元;8、2023年6月25日前付清剩余全部工程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二、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1#车间工程、门卫房、消防水池及室外附属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8440378.79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付的案件受理费230958元,应补交的28044元,共计259002元,减半收取12950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8000元,共计172501元,由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四、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按时足额向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付款。如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有权按照工程款本金38440378.79元、截止2021年5月25日资金占用费9470905.04元以及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就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息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鲁10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佳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