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崮山镇。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
被执行人山***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 旭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