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崮山镇。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 被执行人山***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 旭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