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保709号
申请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讲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肖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15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79套,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1596号之三裁定书,解除了被申请人名下上述房产中的112套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剩余67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7套房产(明细附后)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