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3279号
原告:***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EXM85J),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9号-8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494064),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耩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经本院通知,***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