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517号
原告: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桃路2号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7926284。
法定代表人:黎帮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职教城东区百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014113。
法定代表人:王昌辉。
原告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8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