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15467号
原告:重庆***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2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A5MQ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桃路2号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79262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重庆***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欠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2.5元,由原告重庆***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