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0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壁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威海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威仲字第05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向威海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736.94元及利息、仲裁费3627元等。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中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由崮山镇会计服务中心代管资金96270.74元,支付本案执行款94946.74元、执行费1324元,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威仲字第05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威仲字第05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