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侨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329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侨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侨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8)鲁10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工程款***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保全费***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交纳执行费***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