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812号
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0625431X7,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告:威海市金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1349D,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毕家疃。
法定代表人:毕进国。
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颖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雨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