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18)鲁1002民初6407号原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6407号之一
原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30759W,住所地环翠区海滨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江先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166776300R,住所地乳山市城区青山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民,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恒,该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31663W,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
法定代表人:刘新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宇,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 琳
人民陪审员  苗建永
人民陪审员  谷爱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