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乳山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7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江先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山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青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于开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div>

法定代表人:刘新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俊,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宇,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环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乳山市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乳山水利公司)、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3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江环发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原判决引用的鉴定报告本身对事实部分叙述自相矛盾。依据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所鉴定意见,原审认定涉及工程出现基础沉降、墙体及基础梁裂缝、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主要原因包括杏花村107号楼北侧挡土墙倒塌,挡土墙与外墙之间由建筑垃圾回填且未夯实导致雨水冲刷,以及2002年墙体出现裂缝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但该鉴定报告之后几页又称“由此可以推断出墙体现有裂缝为挡土墙倒塌时或倒塌之前产生的裂缝,虽然现有地基裂缝属于稳定阶段,但各检测点仍有一定沉降,由于基础梁及上部墙体未得到有效的加固处理,裂缝仍继续开展或墙体产生了新的裂缝”。可见该鉴定报告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裂缝可能是挡土墙倒塌时或倒塌前就有而并非唯一原因是挡土墙倒塌时产生。原审没有考虑挡土墙倒塌前也存在裂缝的原因,只认定因挡土墙倒塌引起裂缝的原因显属不当。2.申请人发现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桩基沉降导致墙体裂缝的真实原因。申请人锦江环发公司是于2004年由威海市环翠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改制而来,改制之前的档案因多次搬家不完整,2020年5月才从改制时聘用的威海永然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于2001年8月7日制作的关于案涉工程检测鉴定及加固方案设计《技术报告》,该报告作为新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裂缝原因是被申请人乳山水利公司桩基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的,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乳山水利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系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对工程质量的责任,乳山水利公司对案涉工程系以出“清工”方式提供人工劳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申请人的再审事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广林公司提交意见称,广林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桩基施工单位,产生的维修费用与广林公司无关,原审已对此予以确认。广林公司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提交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于2001年8月7日制作的关于案涉工程检测鉴定及加固方案设计的《技术报告》证据一份。从该证据的形成时间看,该证据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申请人称因公司改制多次搬家档案不完整致使其在原审结束后才从改制时聘用的审计机构处找到上述证据,但上述情况并非申请人未能提供该技术报告证据的客观原因,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客观原因,故该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从该证据的内容看,虽然该技术报告载明,案涉工程裂缝处墙下桩基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桩端入岩深度,致使该处桩基沉降量较大。桩基产生不均匀沉降系造成案涉建筑局部墙体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申请人据此主张乳山水利公司偷工减料,没有按照图纸施工,但乳山水利公司一审辩称数量不符系因其只施工了部分桩基工程,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与乳山水利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亦未提供桩基基础工程的验收报告,且申请人未举证证实乳山水利公司施工了该楼全部桩基工程,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技术报告证据亦无法认定乳山水利公司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原审未采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并无不当,据此仅凭申请人提供的该技术报告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综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程 林

审 判 员 张光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