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乳山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民终3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环翠区海滨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江先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青山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民,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
法定代表人:刘新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宇,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发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乳山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水利公司)、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发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承担维修款702191.65元。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环发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乳山水利公司施工了该楼全部桩基工程是错误的。涉案楼座桩基工程只能是一家施工单位施工,不可能有两家公司施工,且有桩基工程结算报告为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乳山水利公司对自己的主张举证。2.原判决认定环发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现象是错误的。鉴定报告第八项检测鉴定结论第3条规定,地基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墙体及地基梁存在明显的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该楼的地基基础为乳山水利公司施工的钻孔灌注桩,钻孔灌注桩属于端承桩,即依靠桩端地基实现承载,设计图纸中明确要求桩基要打到岩石层,并且要求桩端入岩深度不小于1米,而从检测鉴定结论中可以得知该楼部分桩基未达到设计图纸的要求,从而造成地基基础的不均匀沉降。3.砂浆强度检测结果是M2.5,应为M5,广林建设公司施工时的砂浆强度不够。原判决认为环发地产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双方对砌筑砂浆强度有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是错误的。鉴定报告第八项检测鉴定结论第4条写明,验算结果表明,该楼结构上部结构部分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设计图纸中要求该楼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为50号水泥砂浆,即M5,而鉴定报告中3、4、5层为M2.5,1、2、6层砂浆强度连M2.5都未达到,而墙体砂浆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是造成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造成墙体裂缝的原因之一。砂浆强度是根据楼层多少而计算出来的,是科学的,不需要事先规定,本案楼层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就是M5,鉴定报告中已写明,不需要其他证据。
乳山水利公司辩称,其仅对涉案桩基工程提供劳务,档案馆资料显示,其不是涉案工程施工单位,不应对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环发地产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由其举证桩基工程施工单位,而不应由乳山水利公司举证。环发地产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清楚载明涉案楼房沉降及墙体裂缝的原因,环发地产公司称系桩基未达到设计要求导致,与鉴定报告内容不符。涉案楼房系在没有夯实的建筑垃圾上建筑,建筑垃圾由数十米高的挡土墙挡住,挡土墙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挡土墙倒塌后,正是因为工程其他部位没有质量问题才避免楼房倒塌等更大损失。
广林建设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说明质量符合要求。另外合同约定保修期1年,1年内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目前房屋已交付使用20多年,涉案质量问题与广林建设公司无关。涉案工程于1993年检测合格,砂浆检测报告合格,砂浆强度满足要求。当时的建设技术、建筑材料和设备等诸多因素与现在无法相比。20多年后,用现在的技术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砂浆不合格,不能代表当时的情况。部分墙体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是诸多因素引起的,特别是挡土墙倒塌,桩基承载力减小,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墙体开裂,不是砂浆的问题。
环发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共同支付工程维修费702191.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庭审中,环发地产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1992年5月13日,威海市环翠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建设单位)和乳山县水利工程公司(施工单位)盖章的决算书及加盖乳山县水利工程公司财务专章的发票,内容载明工程名称为杏花村4号楼桩基,工程造价116858.56元,证明乳山水利公司施工建设了杏花村4号楼的桩基工程,该4号楼就是现在的107号楼。证据二、1993年6月15日,威海市张村建筑工程公司和威海市环翠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共同盖章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及发票,证明广林建设公司施工建设了杏花村4号楼土建和安装工程,工程造价924024.71元。证据三、威海市环翠区城建开发公司与威海市张村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证明广林建设公司与环发地产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证据四、2014年10月17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所出具的杏花村107号住宅楼鉴定报告,委托单位为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办事处,鉴定结论第三项为地基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墙体及基础梁存在明显的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需立即对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处理,第四项为验算结果表明该结构上部结构部分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应进行加固处理。该报告第46页的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结果,表中检测结果是M2.5,应为M5,证明广林建设公司施工时水泥的强度指标不够。证据五、2016年5月9日,环发地产公司与济南鑫泉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威海杏花街107号楼加固施工合同一份,证明环发地产公司为了加固涉案楼房签订了合同并实际履行。证据六、加固的结算明细包括杏花街107号楼综合明细表、发票16张、居民签字明细表一张,证明环发地产公司按照鉴定报告为加固工程付款702191.65元。
乳山水利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有异议,因为乳山县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不是一个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乳山县水利工程公司既不是涉案楼房的总包单位也不是分包单位,环发地产公司也没有提供施工合同,乳山县水利工程公司依附于开发商,并由开发商提供原材料,由开发商全程施工管理,由开发商承担施工质量责任,向开发商提供清工,即纯粹提供劳务,不应承担施工质量的责任;证据二、三与其无关,不予质证;证据四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从内容看,是墙体质量问题需要加固,没有说明其他方面质量问题;对证据五、六有异议,真实性无法确认,从该份合同内容上看加固工程属于墙体加固,与基础工程无关。广林建设公司质证称,证据一与其无关;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能够证实该楼房的主体工程是其承建的;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第一条、第二条还能证明其承建的主体工程符合质量要求,没有质量问题,并满足抗震鉴定标准,第三条、第四条出现的质量问题,与其无关;证据五、六中的加固费用与其无关。
广林建设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证实其承建的工程符合质量要求;证据二、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证实该工程的保修期一年。环发地产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验收报告只是行政管理程序上报告,该竣工报告虽然是合格,但并不免除涉及的工程以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修复责任;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法规已废止,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建筑工程通常的认知看,基础和主体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保修终身,我国规定的住宅保修期限是70年。乳山水利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实其不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既不是总包也不是分包,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乳山水利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涉案工程的部分相关档案资料,包括城市建设档案、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建设工程设计图,证实其不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人,不是总包方也不是分包方;证据二、1992年乳山水利公司与开发商的账目往来复印件,证明所用的建筑材料全部是环发地产公司提供的,从而可以证实技术、原材料方面都是环发地产公司提供,乳山水利公司只是单纯提供清工劳务。环发地产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是部分档案,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城市建设档案是广林建设公司施工完以后进行的竣工验收的备案材料,工程地质勘测报告是任何一栋楼在设计前都需要进行的前期勘测,然后设计院依据该勘测报告画出施工图纸,乳山水利公司是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也就是说桩基工程是在广林建设公司施工之前其就应当完工的工程,因此乳山水利公司主张其不是施工方是不成立的。乳山水利公司施工的桩基经鉴定产生沉降是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份证据可以证实桩基由乳山水利公司施工,环发地产公司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乳山水利公司是专门从事打桩基础工程的公司,其施工应当按照图纸施工,而不是按照环发地产公司指示施工,环发地产公司只是建设单位,具体的施工技术环发地产公司根本不懂,乳山水利公司承认其有施工队伍、打桩机,其应当具有桩基施工的相应技术,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广林建设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没有异议,但是涉案工程的基础工程不是由其施工的,因此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与其无关。对城市建设档案最后一页存在异议外,其他无异议,最后一页没有其盖章,不予认可;证据二与其无关,能够证实基础工程不是由其建设的。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环发地产公司(原威海市环翠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系杏花村4号楼(现107号楼)的建设单位,乳山水利公司(原乳山县水利工程公司)施工了涉案楼房的桩基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系广林建设公司(原威海市张村建筑工程公司)施工。2014年10月17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所接受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办事处委托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分析载明:根据委托方介绍,该房屋于199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02年,由于该房屋北侧挡土墙倒塌,该房屋外纵墙及墙下基础梁出现了明显裂缝。随后对北侧挡土墙进行了重新砌筑,并采用在基础梁侧增设桩体的方式对基础进行了处理,但上部结构的墙体裂缝未进行处理。现场调查检测该房屋北侧挡土墙与建筑外墙之间室外地面采用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由于填土未夯实,经雨水作用,房屋北侧室外地面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沉陷裂缝。根据墙体裂缝位置及裂缝形式可以看出,这些墙体一端均位于(1/5-1/11)-E之间钻孔灌注桩上,由于雨水长期冲刷及挡土墙倒塌,桩基础的承载力减小,基础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沉降,引起了墙体开裂。其余位置内横墙、内纵墙、楼板外观质量良好,未发现明显的变形或开裂现象。由基础梁、墙体的裂缝分布及裂缝形式可以看出,地基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应主要位于(1/5-1/11)-E之间。根据墙体裂缝分布检测结果可以推断出墙体现有裂缝为挡土墙倒塌时或倒塌之前产生的裂缝。鉴定结论为:1、该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房屋高宽比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圈梁和构造柱的布置、截面尺寸及配筋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关于A类房屋构造措施的要求。2、纵横墙交接处咬槎较好,未发现明显缝隙,混凝土预制板有坐浆,板缝有混凝土填实并表面铺设水泥砂浆层。3、地基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墙体及基础梁存在明显的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需立即对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处理。4、验算结果表明,该结构上部结构部分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应进行加固处理。环发地产公司主张其支付了加固工程款702191元,要求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承担上述款项。
庭审中,环发地产公司与乳山水利公司均认可乳山水利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少于设计图纸要求的工程量,环发地产公司主张系乳山水利公司没有按照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从而造成涉案楼房地基基础沉降,乳山水利公司称涉案楼房桩基基础并非全部由其施工,其是按照环发地产公司要求进行的桩基基础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环发地产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楼房地基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墙体及基础梁存在明显的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但鉴定报告中未说明涉案楼房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现象的原因,环发地产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系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现象。环发地产公司主张鉴定报告第46页的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结果显示,表中检测结果是M2.5,应为M5,广林建设公司施工时水泥的强度指标不够,但环发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双方对砌筑砂浆强度有明确约定或有相关规定,对于环发地产公司主张,不予采信。环发地产公司另主张乳山水利公司偷工减料,没有按照图纸施工,但乳山水利公司辩称数量不符系因其只施工了部分桩基工程,因环发地产公司未提供其与乳山水利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亦未提供桩基基础工程的验收报告,环发地产公司未举证证实乳山水利公司施工了该楼全部桩基工程,仅根据图纸与实际结算工程量无法认定乳山水利公司存在偷工减料现象,且环发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亦应对涉案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发前进行地质勘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施工进行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根据项目情况进行验收检测等等,环发地产公司在涉案项目施工完成二十余年后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但所提供证据不能证实系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存在不当施工行为导致,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涉案楼房地基基础沉降墙体产生裂缝系因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环发地产公司之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环发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2元,由环发地产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一审诉讼过程中,乳山水利公司从建设局档案馆调取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资料显示,涉案工程于1993年4月10日验收合格。经质证,环发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二审诉讼过程中,环发地产公司自认,涉案工程的挡土墙于1992年施工,2002年倒塌,该挡土墙不是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施工,倒塌原因不清楚。在挡土墙与涉案杏花村107号楼墙体之间有4至8米的空隙,用建筑垃圾和石头回填,回填工程亦不是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施工。
3.关于乳山水利公司和广林建设公司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审诉讼过程中,环发地产公司提交杏花村107号住宅楼设计图纸一宗,主张与乳山水利公司一审提交的图纸内容一致,拟以证实桩基基础设计图要求桩基打入岩石层大于等于0.5米,由于桩基没有打入岩石层0.5米导致桩基出现不均匀沉降。同时,图纸要求一层墙体采用50号砂浆,该50号就是现在的M5,而鉴定报告结论是砂浆强度M2.5,故广林建设公司施工亦不符合设计要求。经质证,乳山水利公司认为,环发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桩基没有打入岩石层0.5米没有根据,其现场施工完全是按照环发地产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指挥施工的。广林建设公司主张砂浆已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本院认为,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鉴定过程中并未开挖桩基,亦未明显说明涉案工程桩基没有打入岩石层0.5米,故环发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桩基未打入岩石层0.5米,没有依据。涉案工程1993年验收合格,截止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所2014年出具鉴定意见时,已经投入使用20多年,环发地产公司以2014年的检测结果主张1992年施工时砂浆强度不达标,依据不足,且与工程验收证书明显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所鉴定意见显示,涉案工程出现基础沉降、墙体及基础梁裂缝、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主要原因包括杏花村107号楼北侧挡土墙倒塌,挡土墙与外墙之间由建筑垃圾回填且未夯实导致雨水冲刷,以及2002年墙体出现裂缝处理不及时等,而环发地产公司自认挡土墙倒塌及建筑垃圾回填工程并非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显示,涉案房屋已于1993年4月10日验收合格,鉴定意见书亦载明,除因挡土墙、建筑垃圾回填等原因导致的裂缝外,涉案工程其余内横墙、内纵墙、楼板外观质量良好,未发现明显的变形或开裂,故环发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系因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的施工原因导致,并诉请乳山水利公司、广林建设公司承担工程加固费用702191.65元,证据不足,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环发地产公司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2元,由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进荣
审判员  于大海
审判员  王军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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