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598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斌,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之子。
被告: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31663W。
法定代表人:刘新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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