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4244-1号
申请人: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前双岛村。
法定代表人:谷得举。
申请人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威海市新赢渔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机器设备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