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财保40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财产保全担保人**,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担保人**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14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X路-128号XXXX室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