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蓝海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蓝海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8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38号。
被执行人威海蓝海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大庄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静